12月28日起施行!关于醉驾,有新规!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近日印发。
醉驾从重处理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驾从宽处理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自首、坦白、立功的;
自愿认罪认罚的;
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
醉驾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处罚金的判决依据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 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
该如何定罪
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自动投案的界定
犯罪嫌疑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
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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